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
第69号
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》已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局长 杨栋梁
2014年9月29日
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
一、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,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。
二、必须做到“先通风、再检测、后作业”,严禁通风、检测不合格作业。
三、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,设置安全警示标识,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。
四、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,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。
五、必须制定应急措施,现场配备应急装备,严禁盲目施救。
上一篇: 全国人大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... | 下一篇: 总局令(第68号):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|